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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处理三起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4:09:38 阅读: 来源:钢坯厂家

红网时刻12月28日讯(通讯员 谭文强 湘潭分站记者 刘格)近日,湖南省环保厅通报了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湘潭环保系统严格执法,快速处理了其中三起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分别是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件、湘潭县裕川塑胶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拒不执行且废气直排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扬尘大气污染处罚案件。

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件

2017年11月17日,省环保厅蓝天利剑大气污染专项检查组对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吨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锅炉废气呈黑色。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经湘乡市环保局集体研究决定:1、责令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湘潭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罚款。3、对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胡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处罚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案例二:湘潭县裕川塑胶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拒不执行,且废气直排移送行政拘留案件

2017年11月15日,湘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与“蓝天利剑”行动执法人员对湘潭县裕川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赁湘潭县东凌彩印有限公司一间闲置厂房从事塑料薄膜的生产、销售,年设计产能为3000吨,主要原辅材料为聚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防粘爽滑料等,2017年2月9日,县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潭县环罚字[2017]09号),并责令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擅自开工生产。

11月15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正在进行塑料薄膜的生产,且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排入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湘潭县环保局拟对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人民币20万元整。11月20日,湘潭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县环罚告字[2017]第126号)。目前正在申辩陈述阶段,下一步,湘潭县环保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扬尘大气污染处罚案件

2017年11月7日,湘潭市环保局联合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湘潭市2017年大气污染特护期“蓝天利剑”专项行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装袋车间有无组织排放粉尘,全厂环境管理不到位,运输生产过程中扬尘现象排放严重。

2017年11月13日,湘潭市环保局高新分局对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装袋车间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止扬尘,无组织排放粉尘严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于1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17】54号),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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