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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被判赔欠债

发布时间:2021-01-08 02:31:18 阅读: 来源:钢坯厂家

2012年10月1日,借款人刘某(耒阳市人)以做生意为由向黄某彪(住耒阳市西湖路21号)借款10万元,刘某向黄某彪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6个月,贺某胜(住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1月,刘某意外死亡,生前未向黄某彪清偿借款。借款到期后,刘某的继承人不愿承担清偿责任,贺某胜也没有清偿借款,黄某彪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贺某胜赔偿10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吴琼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彪已向借款人刘某支付了借款10万元,且被告贺某胜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但原、被告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确定被告贺某胜的保证责任。由于借款人刘某现已死亡,原告黄某彪要求被告贺某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贺某胜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借款人刘某的遗产范围内向继承人追偿。

为他人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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